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在现实生活中,杀人的形式总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在对事实进行判断时要紧扣“剥夺他人生命”。
例:甲盗窃患有严重哮喘的乙的药物,明知乙没有药物可能随时面临死亡,后乙哮喘发作因药物被盗窃而死亡。
例:甲盗窃乙的“救命钱”,导致乙无钱看病,后因病去世。但是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1.刑讯逼供、2.暴力取证、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4.虐待被监管人员、5聚众“打砸抢”、6.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重伤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同时,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自杀”。若实施胁迫、欺诈自杀行为,次“胁迫、欺诈”不属于实行行为,如果该行为高概率导致他人自杀的,那么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相反,则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帮助、教唆自杀的,不成犯罪。而对于得到承诺而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补:《刑法》中存在特殊规定,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果属于前者中的“胁迫”,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例1:甲欺骗自己的病人其生命只有2个月,而且无论治疗与否均会十分痛苦,后该病人自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例2:教师甲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乙上课不遵守纪律,甲为故意羞辱乙,便当中打了乙的耳光,并辱骂其“无用、废物、没有活着的必要、自杀去吧”,后乙跳楼自杀。甲不构成犯罪。
例3:甲为“天道门”(邪教组织)的首领,告诉自己的弟子自杀之后能够马上复活,并且人格升华,高于普通人,不再受难,后其弟子自杀。甲构成组织、利用会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例4:经被害人同意进行安乐死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后两种情况,属不作形式实施的犯罪,而故意杀人罪同样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对两者进行区分。两者的区分点在于“等价性”的判断,即不作为犯罪必须与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对于遗弃行为,如果将孩子抛弃在深山老林中,孩子被他人救起的概率微乎其微,那么此时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将孩子抛弃在人流量大的菜市场,那么就构成遗弃罪。同理,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也是如此判断的。
小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原本“重伤以上的承诺无效”,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毕竟是出卖人同意的,对于行为人需要基于一定的宽容,所以设立本罪。如果出卖人是不同意的或者出卖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