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可判几年(虐待幼儿应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须落到实处)

时间:2024-11-02 19:02:21

调查组的一纸通报不能代表本次事件的终结。一方面,通报信息无法打消读者疑虑,视频中的虐待情况已多次发生,园内多名儿童可能曾受到幼师殴打;另一方面,停职、开除等决定仅是教育部门或幼儿园方面对人事关系的暂时处理,在此类引发热议的社会恶性事件中,法律责任不能缺位。


涉案幼师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2015年,刑法增设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幼教人员依法负有监护职责,是该罪的适用主体。近年来,该罪名被多次应用于类似的幼儿园恶性虐待事件中,殴打、针扎、恐吓等行为均可以被评价为罪状中的“虐待”。


其次,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写明了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多地法院判例一致认为,对待年仅四五岁的幼儿,爱心、良心、责任心等均是幼教人员必备的职业素养,若幼师不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暴力手段伤害儿童,无疑将对幼儿心理造成伤害、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刑法禁业规定的适用对象。仅简单开除案涉幼师,不足以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文书,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再次,案涉幼师实施殴打行为,明显侵害了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难以修复的精神损害,受害幼儿的监护人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此外,当地司法部门应当主动介入,例如,检察部门积极承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责任,协助儿童家长收集证据、督促查明园区内其他虐待情况等,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落到实处。


幼儿园监管失职,对幼师的招聘管理工作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

视频中的幼师明显道德缺失、品行不端,却能在幼儿园内任职,并公然实施殴打、辱骂,引发了群众对幼教行业发展状况、幼教人员整体素质的担忧。


首先,案涉幼儿园机构及管理者应承担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视频中的虐待行为极有可能长期发生于园区内,幼儿园主办者、主管部门却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受教育环境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违反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导致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其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幼教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或其他高等级的教师资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且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后续调查中,应重点关注视频中的幼教人员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若取得,幼儿园考核结果是否属实?幼教虐待儿童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撤销其教师资格,并禁止再次取得。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唯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才能有力督促各地幼儿园及主管部门重视幼儿教育问题及幼师招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