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未成年人名下有资产的,是越来越多了。有些未成年人如文体明星,是通过表演、广告代言、参加文体比赛等途径获得财富;有些未成年人是继承长辈遗产或者接受亲友馈赠,从而拥有资产。不过,未成年人毕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资产一般是由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管理。实务中,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或者母亲能否以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或者为该父亲(母亲)对外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这种担保合法有效吗?
有人认为,父亲或者母亲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管理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可以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也可以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对外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况且,一个正常的父亲或者母亲,是不可能做出有损自己孩子利益的事情。接受此类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其担保权益应当获得保护。因此,对于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应当认定为有效担保。
本文不赞同前述观点。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对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但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显然,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不仅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理,否则即属越权无效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不是没有限制。

众所周知,设置质押或抵押也是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之一。而且,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于财产所有权人而言都必然存在着可能承担在财产价值数额内的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即财产所有权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的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显而易见的。对此,正常人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以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对未成年人是不利的,更不可能是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为的,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